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针对目前在我市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的情况,市局制定发布提醒告知书,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
一是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立即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二是在《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