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11-14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规发〔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系指地表以下可开发建设空间,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单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指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水平投影范围(平面坐标)和垂直空间范围(竖向高程)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部分,适用于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等一般性规定,其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取得、合理利用原则。新设立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的用地供应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住房建设、人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办法规定,做好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须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层数,每一层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平面坐标)、垂直空间范围(竖向高程)、建设规模等指标,明确需兼顾人民防空的功能要求。

第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国防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涉及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第八条  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同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方式同地表一致。对于因连接出入口等原因,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水平投影范围超出地表建设用地范围的部分,视为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于开发利用地表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类型下方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开发类型、工程控制范围综合确定出让价格。

1.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对应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10%确定出让金,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2.单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对应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的的20%确定;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3.经营性社会停车场用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金按照地表对应商业用途基准地价的5%确定,地下二层出让金按照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5.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期,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土地用途类别确定。

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地表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一致的,其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应与地表一致;地表国有建设用地存在兼容情况等多用途的,结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期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年期,亦不得超过不同用途的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终止年期。

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从动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于以出让方式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以结建方式申请开发利用对应地下空间的,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后,以当前时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申请有偿使用的,以当前时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鼓励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场(不包含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如分割转让、销售的,应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等有明确规(约)定的,从其规(约)定。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参照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地下空间”,并注明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取得方式、空间范围等。属人防工程的,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程”;属兼顾人防要求的,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兼顾人防”。

第十五条  经营性地下空间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最小不动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但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自局关于《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开发利用科 829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