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规发〔2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数据局“数据要素X”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及指导文件,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将其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进行登记确权,同时作为公共数据资产纳入各单位资产管理范畴。
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履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公共数据的管理,授权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利用和资产运营管理。
第五条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处理公共数据,在场内/场外采取交易的方式流通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有偿交易公共数据产品。
第六条 有序培育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的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数据商和数据集成、数据经纪、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
第七条 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
第八条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运营所得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约定比例上交财政。
第九条 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正、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制度,规范各方履行数据要素流通安全责任和义务。
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全过程监管,政务信息管理、财政、公安、国安、网信、保密等部门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管联治机制。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吕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公共数据授权、交易、收益分配、数据治理等工作。组长由分管政务数据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吕梁市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政务信息管理局关于《吕梁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政务信息管理局 信息科 848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