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操作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操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操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支持民营企业重要讲话精神、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精神,规范管理和使用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3〕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方案。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
(一)资金来源
1.省财政拨付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3000万元;
2.市级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低于20000万元);
3.县(市、区)级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使用原则
1.“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2.“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3.“突出重点、精准帮扶,对吸纳带动脱贫户致富的企业优先扶持”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续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方案。
三、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吕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为我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政策制定、资金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及其它重大事项等工作;
2.指导承办主体、合作机构按规定开展续贷周转业务,审批决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使用申请;
3.负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日常业务监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资金依法合规运行;
4.协调解决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纠纷,促进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5.向市政府、省金融办报告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情况。
(二)吕梁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负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为:
1.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制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业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业务;
2.配备专业人员,配置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必要的运营资源,确保资金运作高效、安全;
3.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预警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4.定期向市金融办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四、资金申请主体及使用条件
(一)吕梁市范围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金融办签订合作协议(附件1)后,均可作为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申请主体,市级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适用于其所辖的县(市、区)分支机构。
合作机构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可向市担保公司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市金融办选择合作机构和确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额度时,应适当考虑该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
(二)申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在我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缴纳各种税费,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齐全;
2.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3.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合作机构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4.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以上条件由合作机构具体审核把关,并在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时说明审核意见。
五、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
(一)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主要面向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小微贷款的转贷续贷服务,单笔额度不超过合作机构承诺续贷额度,最高不超过资金总规模的20%。
(二)为提高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采取资金使用费率与占用资金时间挂钩的办法。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使用资金在5日内(含5日)归还,按照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内归还,按照上述标准的1.5倍执行。到期后不论续贷资金是否发放,合作机构必须将所借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本金、利息一并归还清偿。
六、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请。合作机构同意为企业续贷,且企业符合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条件的,均可由合作机构向市担保公司提出使用资金的书面申请(附件2)。
合作机构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附件3);
2.即将到期的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二)受理审核。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市担保公司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原贷款情况和《续贷承诺书》的真实性。审查结束后,将申请资料归档保存,及时填写《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备案表》(附件4),签署意见后报市金融办。受理审核阶段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备案。市金融办根据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情况,决定使用资金数额并在《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备案表》签署备案意见。市担保公司根据备案意见,与合作机构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附件5),从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批准使用的资金。备案阶段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收回。合作机构原则上应在5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三方续贷合作协议有关承诺和约定,合作机构将相应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足额划转至市担保公司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产生的费用应一并划转。
由于合作机构未履行承诺和约定导致占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超过最长使用时限的,市担保公司应立即报告市金融办并依法进行追偿。
(五)资料归档及业务数据报送。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收回后,市担保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市担保公司在承办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业务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向市金融办和省金融办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七、资金使用费收入和分配
省市财政拨付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费收入,可用于资金管理性开支,每年列支总额原则上不超占用费收入的20%,结余部分和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八、资金监督管理措施
(一)市担保公司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使用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监测预警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市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督管理。
(二)市金融办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季报送季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全年管理使用情况。
(三)审计机关依法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金融办牵头做好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四)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合作银行未按三方协议履行责任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对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市金融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议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
(五)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九、其他
(一)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印发的《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操作方案》(吕政办发〔2020〕67号)同时废止。
(二)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根据上级政策及市场变化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终止,终止后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财政。
附件:1.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合作协议
2.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申请书
3.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续贷承诺书
4.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备案表
5.吕梁市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解读链接:【图解】市金融办关于《吕梁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操作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金融办 银行保险科 822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