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2023-05-18 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规范我市矿业权管理,保障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非煤矿产资源管理促进非煤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晋自然资发〔202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通过开展资源整合,有力改善“多、小、散、乱”等问题,实现全市露天采石场数量大幅减少,生产能力明显提升,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全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分步开展整合工作。

(二)规模开发、合理布局。坚持“绿色化、科学化、规模化、减量化”,合理规避林区、旅游风景区、水源地、文物古迹区保护范围、其它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区。国省道、重要的县乡道路以及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不再设置采矿权。一个相对独立的矿体(一个山头或一条沟)只批准一个采矿场。

(三)有偿使用、市场配置。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拟整合矿山夹缝资源、新增资源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整合后的中型及中型以上矿山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竞得。资源配置应优先满足产业链链主企业。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公开资源整合和出让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护采矿权人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整合目标

(一)矿山开发布局有序合理。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按照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初步确定开采规模,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整合后全市露天采石场总数原则上压减比例不低于50%,全部为规上企业,达到中型及中型以上矿山标准。

(二)矿山规模结构整体优化。通过规范整合,原则上整合后的矿区保有资源量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鼓励引导大型矿业集团或当地具有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有能力建设绿色矿山的企业成为整合主体,逐步形成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

(三)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督促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整合后的非煤矿山必须按照省级绿色矿山要求进行建设生产,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四)安全生产局面全面向好。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开展建设、组织生产,提高机械化开采水平,减少作业人员数量,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对象。全市露天采石场全部参与整合,整合对象包括: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因资料补正或其他非企业自身原因已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未及时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地下开采的采石场可一并参与资源整合工作。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整体关闭的矿山未进行任何形式补偿的,以资源整合方式稳妥解决遗留问题。县级发证采矿权,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整合方式。根据各县(市、区)矿山企业数量,通过两座或两座以上矿山资源整合(符合条件的可单独保留),矿山总数压减50%以上。整合后由县级政府重新确定矿山主体,主体企业原则上采矿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或是以石料为主要原料或配料的现有产业链链主企业(水泥、冶金等对石料有重大需求的规上企业)。

1.单独保留。按照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匹配原则,对于矿区面积不小于0.1平方公里的矿山,现有产能或经产能提升后,产能不低于50万吨/年(玻璃用石英岩20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单独保留。

2.资源整合。不满足单独保留条件的矿山参与资源整合。一是相邻矿山就近整合。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整合的原则,相邻矿山采取合并矿区范围的方式,对现有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划定矿区范围,确定生产规模,编制相关报告。对新增的夹缝资源、空白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二是距离较远的矿山异地整合。对于因地理条件限制,本行政区域内相互距离较远的矿山,不具备就近整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按照“关小并大”的原则,进行异地整合。需跨行政区实施整合的,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经市领导组批复同意后实施。三是不同矿种的矿山指标整合。因矿种限制无法进行整合的矿山,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县域矿业经济发展需求统筹考虑,可按要求达到整合关闭小型矿山数量指标的前提下,保留不同矿种矿山参与资源整合,整合后开采矿种按照整合范围内依托保留的矿权确定。四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工程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压覆整体关闭的矿山,未进行任何形式补偿的,全部参与整合。五是现已取得市政府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的,可继续推进。

参与整合矿山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以一个矿权为依托,周边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关闭被整合矿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对整合关闭的矿山协调补偿。整合后的矿区应合理规避各类保护地,国省道、重要的县乡道路以及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不再设置采矿权;保有资源量应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实现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同时应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地下开采采石场参与资源整合工作,开采方式按照依托保留矿权的原开采方式确定。参与整合矿山的剩余资源,包括在整合后矿区范围内的,按原有资源对待,矿区范围外的不予抵顶,矿区范围内的新增资源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

3.取缔淘汰。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应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不具备继续开采条件的矿山淘汰退出;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续登记的,纳入自行废止名录予以公告注销。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应当取缔淘汰的矿山按照关闭矿山的“六条标准”组织实施,对拟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后,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程序予以注销有关证照。资源整合工作和取缔淘汰、注销采矿权同步推进。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23年8月底前)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露天采石场开发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

(二)方案编报阶段。(2024年2月底前)

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编制整合方案并报市领导组批复后实施。

(三)整合登记阶段。(2025年3月底前)

1.明晰产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及保留的矿山进行产权明晰,出具明晰产权报告并备案。

2.储量核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批复的整合范围进行储量核实及备案,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评审。

3.收益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拟出让资源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公示。

4.公开出让。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拟出让的资源进行公开出让,根据公开出让的成交确认书,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引导竞得人与参与整合矿山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并公告。

5.登记发证。竞得人持成交确认书、采矿权转让协议等有关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按规定完成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登记手续。

(四)验收阶段。(2025年6月底前)

市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资源整合工作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领导组主要负责制定全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整合方案进行批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资源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资源整合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整合工作列入市级考核项目。

(二)依法依规推进。结合当前我市非煤资源市场形势,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参与,充分考虑非煤资源整合和配置空白资源因素,与下游产业挂钩,优先满足现有企业和远景发展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推进规范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整合程序。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产权明晰,引导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并予以公告。要杜绝漫天要价行为,必要时采取政府主导、资产评估、收购补偿的方式对参与整合矿山予以处置,对故意扰乱矿山整合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对确定为取缔淘汰的矿山,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切实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及监测义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以资源整合为契机,全面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已设和整合后的露天矿鼓励建设智慧矿山平台,在矿山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等重要位置多方位安装智能监控系统。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为第一监管责任主体,全方位加强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验收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卫星遥感、互联网技术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对全市非煤类矿山生态修复全方位监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全市露天采石场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7〕4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级发证采矿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吕政办发〔2021〕59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领导组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张广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任 忠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卫海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永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樊小明  市财政局局长

        闫斌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蔡玉洁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孙尚平  市水利局局长

        李冰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杜侯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吕文平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刘哲群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刘瑞平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薛根平  市公路分局局长

        王韶峰  市税务局局长

        李海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兰国锋  国网吕梁供电公司总经理

        杨建斌  地电吕梁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卫海平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分管副职担任。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内整合方案的编制等工作,政策宣传与解读,对参与资源整合矿山协调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必要时统一收购,协调补偿,保障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同时负责对列入取缔淘汰的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开。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组织矿业权公开出让,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负责关闭或取缔淘汰矿山的采矿权注销工作。

3.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对关闭或取缔淘汰矿山的营业执照注销工作、对提升产能后和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可保留的矿山提出提升产能有关方案,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生产能力有关手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公安部门: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或取缔淘汰矿山的民爆物品。

6.税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整合后矿山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工作。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自局关于《关于开展吕梁市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规自局 矿管科 8296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