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2〕59号
离石区政府、方山县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项目处置有关安排部署,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现印发《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吕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国土空间规划治理能力,遏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消除其违法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吕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以下简称没收建筑物),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 没收建筑物坚持依法从严处置、合理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没收建筑物实行属地管理,没收建筑物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区县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负责办理没收建筑物接收、管理、处置等
相关手续。接收单位可由区县政府依据实际情况指定。
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属地财政预算。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权属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条自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建筑物归国家所有。
第二章移交程序和处置方式
第六条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执法机关作出没收决定后,应当函告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在收到执法机关文件后15日内指定接收单位并会同执法机关同步制定处置方案。
第七条 执法机关移交没收建筑物时,执法机关、接收单位应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影像资料及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为《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测绘报告》。执法机关应当在《没收非法财物清单》上载明被罚对象、罚没内容、罚没物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没收建筑物所在区县(属地)、违法用地面积、没收建筑物建筑面积等信息。其中,没收建筑物建筑面积应依据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填报。
没收建筑物所在区县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并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送达回证》。
《非法财物移交书》由执法机关、财政部门、区县政府共同签署、盖章并分别保管。
第八条 接收单位在接收移交的没收建筑物后,应当实际控
制建筑物。违法当事人仍拒不腾退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告知其限期腾退。同时,区县政府发出限期腾房通知书,对仍不按期腾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移交工作完成后,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检查、鉴定和整改,同时做好处置全过程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十条对没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应坚持从严处置原则,由区县政府责成没收建筑物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予以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由区县政府确定具体完善手续方式后,相关部门为没收建筑物提供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没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实施拆除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公安机关、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等单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章完善手续方式
第十二条没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续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实施;
(三)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
(五)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质灾害安全条件;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可随土地一并划拨。地上建筑物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按规定应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价值,连同其占用的土地一并作价供地。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没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审批手续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所占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中完善用地手续时需办理征收的,该违法用地建筑物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办结征收手续后的供地环节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完善用地手续时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征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可作价给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价格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评估(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在没收建筑物处置过程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区县政府及执法机关负责没收建筑物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法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有关违法建筑物的没收情况,区政府公开处置方式、公开处置程序、公开处置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没收建筑物处置的财政、审计监督。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没收建筑物的违法主体不得作为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用期2年。
本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自局关于《吕梁市中心城区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规自局 综合行政执法队 829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