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2022-01-25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2〕3号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立完善以公交成本规制为核心的财政补贴机制,促进公交企业进行成本控制、规范营收,保障公交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吕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执行公交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营计划、政府指令性任务以及计划外开辟新线路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产生的运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企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确定合理回报率,并以此为基础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计算的依据,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四条 成本规制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的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

(二)适度激励原则。成本规制应当建立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供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渐进完善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加强核定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持续改善公交企业财务状况,不断提高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成本规制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营成本的构成

第六条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费用等。

(一)直接营运成本。

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公交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站点维护费及其他直接营运成本等。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服务的各类人员所支出的费用。人员工资包括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服务的各类人员所支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服务等费用;工资性支出包括公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2.能源消耗费。是指公交营运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电力、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费用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包括运营车辆、房屋、维修设备、办公设备等,其中,由政府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得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4.保修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保养与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保养维修工时费等。

5.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和修补等费用。

6.保险费与事故损失费。保险费是指公交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险种的支出;事故损失费是指运营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7.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第三方安全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8.站点维护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的公交站点发生的清洗费用、维护费用等。

9.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交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除第2条至第7条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运营车辆清洁费、票务费、运营车辆安检费、运营车辆年检费、IC卡结算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间接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水暖电费、会议费、咨询审计费、公务车费用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2.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要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三)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证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四)其他营运费用。

其他营运费用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政策性因素产生的其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

(五)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1.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运营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

2.与公共汽电车运营业务无关的包车业务、修理业务等非公交运营业务成本。

3.企业的各项违法违规罚款和滞纳金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上级部门指令性的除外)。

5.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市委、市政府指令性的除外)。

6.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成本规制方法与指标设定

第七条 成本控制指标是体现公交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和系数。公交成本规制中采用的指标包括: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的控制指标为人车比、平均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费计提比例、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比例。

2.能源消耗费的控制指标为千公里能源消耗费。

3.保修费的控制指标为千公里保修费。

4.其他直接运营费的控制指标为千公里运营业务费。

5.管理费用的控制指标为管理费用率,即除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的管理费用占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

第八条 成本项合理金额核定根据不同项目使用不同方法。

(一)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发生值。

采用上限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人车比、平均工资水平、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工会经费计提比例、千公里保修费、千公里运营业务费、安全生产费计提比例以及管理费率。

(二)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值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千公里能源消耗费。

(三)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基本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当直接适用该规定。

采用固定比例法核定的指标具体包括:社会保障费计提比例、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

(四)其他核定方法。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财务审计结果、合理的资产范围、资产价值以及适当的折旧率核定。轮胎消耗费、车辆保险费、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据实核定。

1.公交运营车辆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确定,车辆折旧费按8年平均年限法计提,并计入规制成本。政府购车补贴、购车贷款贴息等政策性补贴在计算折旧时应予以扣除。企业每年新增、更新车辆数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2.轮胎消耗费以公交企业实际发生的轮胎更换、修补费用,据实核定。

3.车辆保险费以公交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保险费,据实核定。

4.站点维护费以公交企业实际发生的站台清洁费用、候车亭及站牌灯箱的维护费用、候车亭及站牌灯箱路线图更换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5.财务费用应当综合考虑财务审计结果,以审定的财务费用据实核定。

6.税金及附加以公交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据实核定。

7.其他营运费用以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收购旧车费用分8年摊销,据实核定。

第九条 指标标准值及设定。成本控制指标的标准值是指具体成本控制指标应当达到合理水平或合理范围。指标标准值设定原则上采用规制年度公交企业前三年平均数据,并考虑PPI(全国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CPI(全年消费物价指数)上涨指数。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指标。

1.人车比。

(1)人车比=年均在职职工总数÷年均营运车辆数

年均在职职工总数=∑(规制当年每月末在职职工数)÷12

年均营运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运营车辆数)÷12

(2)人车比按照公交企业人员结构分别确定驾驶员人车比、管理人员人车比、其他一线人员人车比。其中,驾驶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5:1,三类人员综合人车比不得高于2.25:1

2.平均工资水平。

(1)平均工资水平=全年工资总额÷年均在职职工总数

(2)平均工资水平标准值=统计部门公布的规制年度吕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倍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计提,计提比例按照吕梁市有关部门规定比例确定。

4.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不得超过核定的合理工资总额的14%、2.5%、2%,未达到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如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能源消耗费指标。

5.千公里能源消耗费。

(1)千公里能源消耗费=所有车辆的年度能源消耗费总额÷年度营运里程

(2)千公里能源消耗费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千公里能源消耗费)÷3

(3)千公里能源消耗费采用浮动值法核定,上浮比例不得超过标准值的3%,不设下浮比例

(三)保修费指标。

6.千公里保修费。

(1)千公里保修费=年度保修费总额÷年度营运里程

(2)千公里保修费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千公里保修费×规制年前二年PPI指数×规制年前一年PPI指数×规制年PPI指数+规制年前二年千公里保修费×规制年前一年PPI指数×规制年PPI指数+规制年前一年千公里保修费×规制年PPI指数)÷3

(3)千公里保修费采用上限法核定

(四)安全生产费用指标。

7.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营运管理所发生的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费用、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设施及设备投入、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等费用。安全生产费按照不超过规制年前三年公交企业平均营业收入的1.5%据实规制。

(五)其他直接运营费指标。

8.千公里运营业务费。

(1)千公里运营业务费=年度其他直接运营费总额÷年度营运里程

(2)千公里运营业务费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千公里运营业务费×规制年前二年CPI指数×规制年前一年CPI指数×规制年CPI指数+规制年前二年千公里运营业务费×规制年前一年CPI指数×规制年CPI指数+规制年前一年千公里运营业务费×规制年CPI指数)÷3

(3)千公里运营业务费采用上限法核定

(六)管理费用指标。

9.管理费率是指管理费用(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与直接运营成本的比例。

(1)管理费率标准值=∑(规制年前三年管理费率)÷3

(2)管理费率采用上限法核定

第十条 公交运营规制成本计算。公交运营规制成本=经核定的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费用。

1.直接运营成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站点维护费+其他直接运营费

2.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费率×直接运营成本

(2)财务费用据实核定

3.税金及附加等于经审计确认的公交企业发生的税金及附加等税费。

4.其他营运费用等于公交企业支付的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旧车收购费用摊销。

第四章  收入规制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运营收入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获得全部相关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等。

1.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

2.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包括公交企业的对外修理、培训、租赁、广告以及下属子公司和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等。

3.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指国家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吕梁市本级财政的公交补贴等。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均根据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2.财政补贴收入据实核定。

第五章  公交财政补贴机制

第十三条 以成本规制为基础,公交财政补贴实行“规制亏损全额结算、投资回报限额调节、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方式。财政补贴的最终确定值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才能取得全额财政补贴资金,否则予以相应扣减。即公交财政补贴总额=规制亏损全额结算补贴+投资回报限额调节-服务质量考核奖惩。

(一)规制亏损补贴。

根据本办法提出的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的范围和标准结算,规制亏损=规制成本-规制收入,规制亏损全额补贴。

(二)投资回报调节。

投资回报调节=∑(2020年12月31日公交企业评估车辆净资产及以后增资)×5%

(三)服务质量考核。

为不断提升公交企业运营与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对公交运营服务实行服务质量考核奖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奖惩总额以核定公交企业成本规制补贴额的15%作为考核挂钩基数,年度考核满90分(含90分)补贴资金全部兑现,90分以下每低1分扣除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最终公交企业亏损补贴结算总额根据审计和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政府审批后与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

第六章  成本规制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于规制年度上年底前,根据规制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编制年度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财政补贴预算,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每季度初将财政补贴预拨给公交企业,于规制年度次年初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根据财政补贴实际核定数与公交企业进行清算。如已预拨财政补贴资金高于补贴数,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财政补贴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财政补贴低于补贴数,则欠拨部分从补贴年度财政预算追加调整中补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公交企业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事项支出,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专项补贴核定。

第十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本办法核算的规制亏损全额补贴由市级和离石区按5:5的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办法中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吕梁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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