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统筹协调林草资源和畜牧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
禁牧是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休牧是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禁止放牧的措施,一般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休牧;轮牧是划区轮牧或分区轮牧的简称,是按季节草场和放牧小区依次轮回或循环放牧的一种放牧方式。禁牧休牧轮牧是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更是保护林草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讲到“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我市是吕梁山生态脆弱区重点市,既是国家集中连片贫困区域,也是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区域,还是畜牧业发展相对集中区域。统筹林牧业协调发展,坚持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草则草、宜林则林,是我市林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各项措施
(一)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划定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推动林牧分区发展、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林草资源保护,将国土“绿化、彩化、财化”、林草资源保护、生态畜牧产业发展等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加大资金支持,强化政策保障,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禁牧、休牧和轮牧范围期限。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等生态脆弱区的草地以及交通沿线、景区、城区周边第一山脊线划定为禁牧区;天然草地、亚高山草甸以及其它适宜放牧的区域划定为休牧区或轮牧区。禁牧、休牧、轮牧的区域、期限、方式、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明确轮牧区草地的合理载畜量,以及载畜量与草地权利人的关系,建立推动指标合理流转机制,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沿黄四县生态脆弱区应于2021年9月底前在禁牧区全面实行舍饲圈养,其它县(市、区)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在禁牧区全面实行舍饲圈养。
(三)严格实施封禁保护措施。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林草资源的管护力度,组织护林员进行人工巡护,在禁牧区重要位置进行拉网封禁,设立界桩、标牌等警示标志;在主要山口、路口、村口和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张贴公告,对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放牧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签订禁牧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封禁保护成效。在休牧区和轮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畜的,要全面实行拉网围封养殖,并按照草畜平衡原则,结合当地气象条件、牧草物侯期等,科学确定休牧期限和载畜量,确保草地资源合理利用。对生态脆弱区进行围栏封育;对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实行围栏封育、动态管理,为顺利开展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吕梁山区、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在禁牧、休牧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并对放牧者处以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破坏、盗窃、擅自移动封禁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禁牧、休牧和轮牧以及林草资源高标准保护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巡查,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三、推进草牧业转型升级
草牧业是我市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决不是限制草牧业发展,而是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发展草牧业,促进农民稳定可持续增收。
(一)保障养殖合理用地需求。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签订用地协议后进行备案管理。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殖。
(二)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在禁牧、休牧、轮牧区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养殖,实施舍饲圈养,改造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养殖规模,提升养殖水平。引导养殖户饲养适宜圈舍养殖的肉羊品种,逐步减少山羊放牧数量,减缓林牧矛盾,保护生态平衡。
(三)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积极调整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加大饲草料基地建设和草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切实解决饲草料短缺问题。一是大力实施“粮改饲”工程。利用国家“粮改饲”补助政策,大力实施“粮改饲”工程,增加全株青贮玉米种植,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促进草畜平衡;二是充分利用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经济林提质增效、国家储备林项目,开发利用饲料桑、杂交构树等新饲草资源,同时利用林草资源,积极发展林下养殖;三是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扶持发展饲草料加工收储企业,加强饲草料加工、收贮、流通、配送等环节建设,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
(四)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按照“一县一业一联盟、一乡一特一园区、一村一品一基地”发展模式,鼓励龙头企业、能人大户发挥技术和市场优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有效对接,通过“公司+农户”、托管租赁、入股加盟等方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养殖,推进中小养殖场户与现代养殖体系有机衔接。充分利用异地搬迁腾退旧村,积极探索利用国开行、农发行长期贷款或专项国债建设标准化养殖园区、场,由大型畜牧企业租赁经营的模式,推进我市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投资格局,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机械设备购置、智能化管理、“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等环节;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积极拓宽担保抵押方式,发展订单融资。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牛羊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大户优先纳入吕梁市“乡村振兴贷”重点企业项目库,实施场户动态管理,争取贷款扶持,县级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场、户)给予贴息;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将牛羊养殖纳入试点保险范围,促进牛羊等产业的稳定发展。
(六)注重科技支撑及成果推广。依托市、县(市、区)科技力量,大力开展科技培训,分类组建牛羊产业技术服务团队,推广普及良种繁育、标准化养殖、种草养畜、秸秆青贮氨化、疫病防控等实用技术,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等新型职业农民,把养殖户转变成产业工人。
四、保障林牧业协调发展
(一)明确责任。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具体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饲草开发利用等工作,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畜牧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强化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严格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对重点区域进行专项督查和突击检查,对因落实禁牧休牧轮牧措施不力导致新造林地破坏严重的县(市、区)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宣传引导。采取版报专栏、标语横幅、微信平台等形式,大力宣传禁牧休牧轮牧政策,为开展禁牧休牧轮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工作取得实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1、 【图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2、 【文字解读】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业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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