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5-08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按照山西省政府〔2019〕35次常务会议精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振兴工艺美术行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1号)、《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文旅发〔2019〕110号)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艺美术发展的意见》(吕政发〔2011〕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旨在通过评选,充分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振兴传统工艺、传颂吕梁精神,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工艺美术的传承、转化和创新,推动工艺美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行业主办、地方推荐、专家评选、社会公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传承创新的原则;坚持工艺美术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由吕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组织成立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选工作中重大事项。具体评选工作委托吕梁市工艺美术协会开展。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由产业发展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办理评选相关事宜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成员由管理部门、省级以上工美大师、相关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细则》等评选规定,审核专家库成员资格,指导专家组评选工作,审核专家组评选结果。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由推选产生。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组,负责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负责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专家库和专家组

第八条 设立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涵盖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家库专家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协(学)会、专业院校等单位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资格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

2.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高级职称;

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在业内拥有较高声望。

第十条 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评选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组成员应为奇数,成员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类别而定;

2.评选专家按工艺美术类别分组组成专家组,评选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3.评选专家与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选工作有利益关系者,应主动说明,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参评工艺美术类别包括:工艺雕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其他工艺,共11大类。

第十四条 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

(一)申报者应为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以下简称创作)的专业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县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工艺美术类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相关的市级非遗传承人;

3.连续从事工艺美术创作10年以上(含10年);

4.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独立创作作品多次参加市内外展览展会,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奖项;

5.在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通过以师带徒、创建工作室、创办工美企业,在技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安置就业、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慈善等活动,在当地或行业内有良好的公众形象,曾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

(二)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报及评选资格: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资料者;

2.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者; 

3.创作作品有版权争议者;

4.有违规、违纪,处于处分期间者;

5.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五章 评选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申报者需提供本人参评实物作品3件(套),大型作品可提供该作品全貌的影像资料。所有的申报者要提供本人对该项目技艺展示视频的不超过15分钟的全部或主要工艺工序过程的操作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推荐。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通过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提出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八条 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要求,对推荐的申报者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参评者名单。

第十九条 专家评选。评选专家分组按类别对参评者的作品、相关资料及实操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审议。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审议并提出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吕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定。根据公示结果,领导小组审定评选结果。

第二十三条 表彰。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后的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认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评选过程设立监督组。

第二十五条 监督组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信函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选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评选工作中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评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选专家不得泄密;不得行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给申报者求情许诺、为之游说;不得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和评选专家有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后,由领导小组撤销其评选工作职务或评选专家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者不得有行贿、送礼、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核实有违法违规情形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三十条 为保证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各县(市、区)牵头单位在初评、推荐工作中不得收取申报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参与评选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获得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如有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较大的;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经核实,撤销其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因获得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推荐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图解】市文旅局关于《吕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