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2020-05-06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

体制方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0〕30号


离石区、方山县人民政府,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加快推进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经济工作总体思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和《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设立一级财政、划分收支范围、核定补助基数、兼顾利益平衡、激励创新发展的工作总目标,理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有利于开发区快速发展的财税体制,引领带动吕梁经济转型崛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设立一级财政、独立核算的原则;

(二)坚持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三)坚持存量归原、增量分成、利益兼顾、激励发展的原则;

(四)坚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原则。

三、设立一级财政管理体制

(一)设立开发区金库。开发区金库负责预算收入的征缴、划分、报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对开发区财政负责。

(二)税收收入属地征收。开发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全部由开发区税务部门征收和管理,按分享比例计入开发区。涉及离石区、方山县(以下简称两县区)利益分配根据政策规定年终统一结算划转。

(三)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建立一级财政和金库、实行独立财政预决算体制之后,开发区要根据《预算法》规定编制开发区年度财政预(决)算。年度财政预(决)算由开发区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复、备案。

(四)防范债务风险。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发区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融资举债的政策规定,政府债务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开发区建设投资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源头管控,做到政府投资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坚决遏制政府债务增量。开发区要切实加强财政债务管理,对融资举债形成的政府债务和兑现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支出,由开发区负担自筹解决。

四、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

根据吕梁市委办公室、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管委会运转及开发区经济事业发展所必须的支出。开发区范围内社会事务(包括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社会保障、民政、宗教、武装、旅游、农村、畜牧、水利、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事务)由原管辖政府负责管理。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确定的事权范围,开发区承担以下相应支出职能:

(一)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

(二)开发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公共项目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

(三)开发区转型升级项目、科技创新等专项支出;

(四)开发区内招商引资等业务支出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优惠补助及奖励支出;

(五)开发区承担的债务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

(六)其他应由开发区负担的支出。

五、财政收入划分

开发区辖区内所有企业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通过开发区税务部门、执收部门统一征收,按分享比例计入开发区,涉及两县区分成收入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具体收入分成比例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开发区固定收入

开发区范围内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共享收入

2.1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7.5%,开发区分享27.5%。

2.2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2%,市分享6%,开发区分享22%。

2.3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2%,市分享6%,开发区分享22%。

2.4煤炭资源税:省分享65%,市分享28%,开发区分享7%;水资源税:省分享30%,市分享56%,开发区分享14%;其他品目资源税:省分享30%,市分享15%,开发区分享55%。

2.5环境保护税:省分享30%,市分享56%,开发区分享14%。

2.6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分享50%、开发区分享50%。

2.7中央、省、市参与分成的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除上交中央、省、市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留在开发区。

(二)基金预算收入。

1.开发区固定收入

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负责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等。

2.共享收入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开发区现代服务产业园区(吕梁新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归市级;先进制造产业园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内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入开发区。

2.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开发区现代服务产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归市级,先进制造产业园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计入开发区。

2.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开发区现代服务产业园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的全部纯收益的10%上划省级、20%留市级。先进制造产业园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的全部纯收益的10%上划省级、6%上划市级、14%留开发区。

六、收支基数核定

(一)核定开发区定额补助基数。开发区范围内市级分成收入维持原体制不变,市级财政对开发区实行定额补助7000万元。

(二)两县区收入实行“存量归原、增量分成”的共享办法。开发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后,涉及两县区既得利益的分配由开发区财政根据政策分享规定提出结算意见并征求两县区财政部门意见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划转两县区。其中:

1.2019年12月31日前,划入开发区的两县区原存量企业实现的收入维持既得利益不变。

2.2019年12月31日后,开发区地域内新进企业实现的收入,开发区与相关县利益共享。其中:开发区管委会招商落地企业实现的收入,留区部分开发区与方山县或离石区按7:3的比例分成。方山县、离石区招商落地企业实现的收入,留区部分开发区与方山县或离石区按3:7的比例分成。

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区和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范围内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排污权出让收入等专项收入,按照承担社会事务事权划分原则,通过结算划转两县区。

4.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按照承担社会事务事权划分原则和专项基金收入使用用途,涉及两县区部分通过结算划转两县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产生的净收益和按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开发区和离石区按5:5比例分享。

七、其他

(一)上述开发区财政体制确定后,为确保两县区资金调度需求,开发区财政实行“资金按季上解,年终统一清算”的办法。即:开发区范围内存量企业实现的收入,按进度抵扣市级定额补助基数后的差额部分按季上解市级国库;开发区范围内增量企业实现的收入,除按分享比例留归开发区外,其余部分按季上解市级国库。

(二)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范围内企业及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开发区配合。资金由开发区和两县区按5:5比例分担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开发区与县(区)政府按“一村一策”共同协商解决。

(三)开发区四至范围周边,以开发区为主、两县区配合,对周边未利用地、废弃村庄进行综合整治,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开发造地,造地成本由开发区承担,形成的土地收益,开发区与两县区按7:3比例分成。

(四)调整体制前形成的政府债务、政府隐性债务由两县区负责化解。

(五)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上下划基数核定和收入征缴及入库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六)新体制施行期间如遇中央、省体制变化,由市财政按中央、省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划入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存量企业由开发区会同两县区政府核实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本方案暂定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解读链接:【图解】市财政局关于《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