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信箱

关于馨怡小区办理交易房屋过户费的问题

信件内容

2023年3月左右在离石区购买馨怡小区一套房屋110平米左右,在2024年1月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上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请问现在如果进行转售此房屋,需要提供哪些手续费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吗,若要缴纳,需要多少钱。


回复单位 吕梁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5-01-26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转让方涉及税费:

一、增值税及附加相关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

1.“百分之二十税率”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及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2.“核定征税”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 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149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目前转让住房交易情况,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一律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 1%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一条:“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承受方涉及税费:

(一)契税相关政策

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2.《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16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四、印花税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补缴土地价款相关政策

如果转让的房产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原供地方式为划拨土地的,出让方还需补缴土地价款。根据晋税发(2021)55号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该项目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目前,吕梁市税务部门依据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套计算开具的缴费通知征收,据了解按成交计税价格的1%计征。关于土地出让金问题税务局只负责收缴,具体政策请咨询8223111。

六、提供相关资料问题

因不动产交易实行一窗受理,需提供的资料由不动产部门受理,详细政策咨询8223111。

感谢您对我市税收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