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我是离石区城北兴林苑的一名住户。2003年,我的房子为毛坯房、未入住、未使用供热,热量表数据为零可证明。2004年,兴林苑物业按照使用供热收费标准向我收取2023年全额取暖费用,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供热公司对北城王府、馨怡小区、河东等以上片区,以及城南宏泰御花园等片区收取用户往年欠费时,依据热量表实情,对往年未入住、未办理报停的用户收取30%基础热费。(供热公司张贴的往欠缴费告知单为证)市长信箱公开栏目显示:曾有不少市民就“往年未入住、未使用供热是否应该缴纳30%的基础热量费”的问题留言咨询,相关部门以:(吕发改价管发〔2018〕285号)文件规定:“未入住用户需缴纳30%基础热费”为由支持供热公司向往年未入住、未使用供暖的用户收取30%的取暖费用。同样执行(吕发改价管发〔2018〕285号)文件精神,同样的情况,我也应当同离石其他区域一样缴纳30%的基础热费。目前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有关部门可否帮助沟通解决? |
回复单位 | 晋能电力集团热力有限公司 |
回复时间 | 2024-12-10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根据“《吕梁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需要暂停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为热用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正常用热。”在您所提及的情况中,您2023年未入住且未使用供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暂停供热申请手续,按照上述条例规定,应视为正常用热,因此需缴纳全额取暖费用。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旨在确保供热服务的规范有序开展,以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请您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若您今后有暂停用热需求,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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