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吕梁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吕梁市统计局
2018年3月
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78.9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市98.8%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75.0万户,占95.0%;拥有2处住房的2.8万户,占3.6%;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0.2万户,占0.3%;拥有商品房的2.4万户,占3.1%。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石)木结构的37.7万户,占47.8%;砖混结构的35.5万户,占44.9%;钢筋混凝土结构的3.2万户,占4.0%;竹草土坯结构的1.2万户,占1.5%;其他结构的1.4万户,占1.8%。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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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分 |
|
|
拥有1处住房 |
75.0 |
95.0 |
拥有2处住房 |
2.8 |
3.6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2 |
0.3 |
没有住房 |
0.9 |
1.2 |
按住房结构分 |
|
|
钢筋混凝土 |
3.2 |
4.0 |
砖混 |
35.5 |
44.9 |
砖(石)木 |
37.7 |
47.8 |
竹草土坯 |
1.2 |
1.5 |
其他 |
1.4 |
1.8 |
拥有商品房户数 |
2.4 |
3.1 |
二、饮用水
全市52.2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66.2%;12.1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15.3%;11.0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4.0%;3.1万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3.9%;0.2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2%;0.1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1%;0.3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3%。
表2 饮用水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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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12.1 |
15.3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52.2 |
66.2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11.0 |
14.0 |
江河湖泊水 |
0.1 |
0.1 |
收集雨水 |
3.1 |
3.9 |
桶装水 |
0.2 |
0.2 |
其他水源 |
0.3 |
0.3 |
三、卫生设施
全市使用普通旱厕的62.3万户,占79.0%;使用卫生旱厕的12.1万户,占15.3%;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3.2万户,占4.1%;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0.5万户,占0.6%;无厕所的0.9万户,占1.1%。
表3 家庭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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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3.2 |
4.1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0.5 |
0.6 |
卫生旱厕 |
12.1 |
15.3 |
普通旱厕 |
62.3 |
79.0 |
无厕所 |
0.9 |
1.1 |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
全市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6.2辆,摩托车、电瓶车73.3辆,淋浴热水器13.2台,空调5.0台,电冰箱60.7台,彩色电视机99.7台,电脑30.3台,手机196.2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68.1万户,占86.3%;主要使用电的38.7万户,占49.1%;主要使用柴草的23.7万户,占30.1%;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4.6万户,占5.8%;主要使用沼气的0.1万户,占0.1%;主要使用太阳能的0.1万户,占0.1%;使用其他能源的0.9万户,占1.2%。
表5 主要生活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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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万户) |
比重(%) |
|
柴草 |
23.7 |
30.1 |
|
煤 |
68.1 |
86.3 |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4.6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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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 |
0.1 |
0.1 |
|
电 |
38.7 |
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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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 |
0.1 |
0.1 |
|
其他 |
0.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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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