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88.3亿元,同比增长2.1%。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642.6亿元,同比增长3.5%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一季度,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466.8亿元,同比增长2.3%;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21.5亿元,同比增长1.2%。
按消费形态分,一季度,商品零售额1667.5亿元,同比增长1.9%;餐饮收入120.8亿元,同比增长5.6%。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