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47.3亿元,同比增长14.8%;与2019年相比,两年平均增长5.0%(以2019年为基期,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2021年,城镇消费品零售额6376.7亿元,同比增长14.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370.5亿元,同比增长16.5%。
按消费形态分,2021年,商品零售额6992.9亿元,同比增长13.1%;餐饮收入754.4亿元,同比增长33.9%。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